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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监局关于试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的通知

深银监发〔2015〕25号

来源:深圳银监局      发布时间:2015-05-20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银行业创新和稳健发展,现就自贸区银行业监管总体制度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贸区业务的总体监管要求

自贸区业务是深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自贸区内客户(以下简称区内客户)提供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服务,既包括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也包括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

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自贸区业务项下的新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事前风险评估机制,并建立自贸区业务和产品管理目录。对于自贸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并确保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与自贸区业务发展状况持续相符。评估中如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有关情况亦应同时报告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二、关于自贸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自贸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自贸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自贸区内分行开办离岸业务。

(二)关于自贸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深圳本地商业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深圳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三)关于自贸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对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详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 

(四)关于自贸区内机构和自贸区业务的风险管控。针对自贸区业务,监管部门将坚持法人为本的风险监管理念,强调并表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自贸区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同时,加强对自贸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三、关于自贸区业务特色监测报表

监管部门针对自贸区业务建立统计制度,纳入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季后10日内通过深圳银监局监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报送要求详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银行业监测报表报送办法(试行)》(附件2,简称修订后的QF41报表)。修订后的QF41报表首次报送时间为2015630日,同时补报2014年末数据。考虑到自贸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三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内,监管部门将不对统计口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的报送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将定期监测分析自贸区业务的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重在把握自贸区业务支持区内实体经济的有效性,以及前瞻预判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为支持自贸区建设的相关制度安排提供重要依据。监管部门将根据自贸区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适时完善区域特色报表。

四、关于自贸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自贸区业务是银行业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的战略需要,也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银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契机。为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牢把握机遇,以最大限度满足客户区内外联动、境内外联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制定科学的自贸区业务经营策略和创新发展策略。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自贸区内机构、区外境内的深圳地区其他机构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尽快形成特色化的自贸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有效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

(二)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总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自贸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对自贸区业务和自贸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自贸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自贸区业务和自贸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自贸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协调经营自贸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共同支持自贸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银监局

201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