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入区企业办理优惠政策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政府授权,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 认定主体
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证明文件。
二、 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 规定,已申报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 认定程序
申请办理产业认定的前海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要求提供优惠产业认定的书面通知后,按下列要求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 站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1.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
2. 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优惠目录》 证明的通知书1份(原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5. 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1份);
6. 如所属行业须要前置审批或特许经营, 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 验原件),如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不提供;
7. 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不同产业类别须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见附件1);
9. 其他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认定证明文件(如须补充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如经认定,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优惠范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本操作指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