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处室,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村镇银行:
现将《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请各银监分局(珠海银监分局除外)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请珠海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专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及有关银行业监管规定,并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特试行本实施细则。
(二)(总体目标)加快银行业监管职能转变,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在提升服务便民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明晰银行业自身管理职责。
(三)(适用范围)广东银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含南沙片区和横琴片区,以下简称区内)相关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对银行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银行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暂不含邮储银行。
(四)(法律责任)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报告制事项,银行机构应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履行对所涉机构和高管准入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监管部门在持续监管中,一旦发现机构在报告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将对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取消本实施细则所列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便利,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强制措施。
存在重大风险、重大违规问题及监管部门认为不宜实行机构及其高管准入便利的银行机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简化区内机构准入方式
(五)(机构类型)广州市内银行机构在南沙片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广东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广州市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珠海市内银行机构在横琴片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事先审批,按监管权限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珠海市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区内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报告情形)本章所称事后报告的情形,包括新设、变更、终止。其中,变更情形包括区内迁址、更名、升格。
(七)(报告主体)新设、变更、终止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
(八)(报告材料)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新设、变更、终止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新设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实质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新设机构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拨付给新设机构的营运资金、新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营运资金验资报告;
(4)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组织架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区内迁址
(1)区内迁址报告,内容包括迁址原因、迁址后机构的营业地址等;
(2)公安、消防验收证明;
(3)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3.机构更名
(1)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因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等;
(2)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4.机构升格
(1)升格报告,内容包括升格原因等;
(2)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3)上级管辖行对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
(5)原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终止机构
(1)终止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原金融许可证及其复印件(A4规格)。
(九)(颁证流程)银行应在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自收到银行报送的完整的报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银监会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准入管理系统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登记,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简化区内高管准入方式
(十)(高管类型)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的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银监会规定无需任职资格的除外),无需报经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事先审批,免于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实行事后报告制。
(十一)(报告主体)高管人员任职的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
(十二)(报告材料)银行应根据中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治理能力和实践经验,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
2.对任职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经公证、认证);
3.任职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
4.由任职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5.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列明审计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规、规章制度,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等情况。如报告或评价显示审计对象存在问题,还需说明拟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问责的落实情况等,以及任用该拟任人的理由;
6.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7.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
(十三)(报告流程)银行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广东银监局或珠海银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简化区内外机构迁址、高管调任准入方式
(十四)(机构迁入)对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除特殊原因外,区内外以“只进不出”单向开放为原则,即区外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直接搬迁进入区内,实行报告制;按照报告制设立的区内分支机构搬迁至区外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高管调任)按照银监会许可办法应当经过任职资格许可,但因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管准入方式简化而未经任职资格许可担任区内机构高管的,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作同类性质平行调任区外或在区外改任较低职务的高管,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申请任职资格许可。
五、附则
(十六)(未尽事宜)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解释主体)本实施细则由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
(十八)(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