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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广州银发〔2016〕13号

来源:人行广州分行      发布时间:2016-04-13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自贸试验区。

二、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印发)等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自贸试验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本通知所称区内个人,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

四、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一)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时,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对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三)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执行。

五、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

(一)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回流额上限=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二)回流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三)广东省内结算银行为回流资金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和使用支付时应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六、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七、自贸试验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八、信息报送和尽职审核

(一)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办理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后实施。

(二)区内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后,应通过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备案。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后,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备案。

(三)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有关账户信息、业务信息以及跨境收支信息。

(四)广东省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做好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九、风险监测与管理

(一)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信贷调控和风险防控等需要,可对本通知中的各项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二)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结算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广东省内结算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监测,完善预警指标,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