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修订版)》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8月11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8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保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区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章落户奖
第三条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区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四条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一)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三)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
第三章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经认定的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经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及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前3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1.低于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
(二)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10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第十条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前3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第4、5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2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给予奖励;
4.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给予奖励。
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
(一)对新设立及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低于1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3.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1.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2.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企业在申请第十一条(一)、(二)、(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
第四章提升能级奖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二)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三条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落户奖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金融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出租、转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
第六章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营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给予奖励:
(一)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三)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加大对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的扶持奖励力度:
(一)飞机租赁项目补贴。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租赁的单机类SPV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区经济的贡献,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空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二)船舶租赁项目补贴。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区经济的贡献,综合考虑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以及服务本地航运企业或本地融资等方面的贡献,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七章 人才奖
第一节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区人社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本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十四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本节还适用于统计关系不在南沙区内的下列金融机构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企业及其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和专营机构(含银行分支行)。
(二)南沙区重点扶持发展的特色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商业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或控股类、融资担保以及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三条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或按照税负差额申报奖励补贴,由区人社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后按照数额较高的计算方式给予奖励(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请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区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其中,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二十五条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境外人才个人经济贡献需扣除市级补贴部分),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二十六条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广州南沙人才卡实体卡账户。
第三节创业投资人才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节所指创业投资人才,仅指股权投资企业人才,即设立在南沙区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第二十八条创业投资人才的奖励条件为: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二)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
第八章要素平台业务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金融要素交易平台,从平台引进、并在南沙区注册的会员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章企业上市奖
第三十条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应当加入南沙区(后备)上市企业库。(后备)上市企业库包含拟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及管理按照南沙区促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或操作指南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2020年1月1日前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后备上市企业、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三)后备上市企业成功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南沙区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
(四)境内直接上市
境内直接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南沙区给予150万元补贴;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南沙区给予250万元补贴。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上市补贴;企业上市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南沙区,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的,南沙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贴。
(五)境内间接上市
境内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南沙区,纳入南沙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南沙区给予500万元补贴;
(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后备上市企业,南沙区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七)后备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激励方式,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在公司上市后,员工处置前述股权激励,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八)区内已上市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个人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或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后备上市企业或区内已上市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上市后的后备上市企业员工或区内已上市企业的员工从股权激励实施平台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后备上市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可按照上述标准迭加享受奖励。
第十章申领兑现程序及申请材料清单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须于达到扶持要求的两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政策兑现时间以各部门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金融企业(符合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除外)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操作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载明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予以核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开发区金融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开发区金融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金融企业的认定: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统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发改、工信等部门意见,并同时确定企业统计关系、有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在税务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等情况;
2.奖励金评审:开发区金融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函商统计、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核实企业经济贡献数据,提出金融企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对人才奖励的程序和资金安排参照区人才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评审小组会议审定
开发区金融局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统计、科技、人才、人社、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工信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开发区金融局将支持对象拟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开发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金融局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定期通报
财政局应将奖励金拨付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区政府通报。
(六)事后抽查
开发区金融局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在享受本实施细则项下扶持奖励政策之日起十年内,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区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区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符合飞机、船舶等重点租赁项目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操作指南公告的要求,根据与开发区金融局签订的飞机、船舶等租赁项目合作协议(备忘录)规定的补贴奖励支付时间,向开发区金融局融资租赁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与拨付
开发区金融局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及虚假注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内)未经开发区金融局同意擅自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含实缴资本)、变更统计关系、注销、解散的,一经发现,申请企业应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并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予奖励。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所申请并经审核评定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区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扶持政策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按如下规则执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享受广州总部扶持政策并落户南沙区的股权投资企业、上市企业、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企业,区在扣除上级奖励扶持政策中需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后,给予配套奖励。
(三)企业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与本细则不重复的,可迭加享受资金扶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统计关系”是指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南沙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收入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南沙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本实施细则所称“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或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控制力。
本实施细则所称“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对省市区三级地方经济贡献;“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第四十一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开发区金融局负责金融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请资料;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为保障扶持办法、本实施细则(统称“新政策”)与2017年前南沙区金融(类金融)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统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
(一)在新政策实施前已认定为金融(类金融)总部型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除外),在扶持期限内,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95%予以扶持。
(二)在新旧政策过渡期之前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已认定为金融(类金融)总部型企业且符合本实施细则关于实缴资本、经济贡献等方面的实质性条件的,在扶持期限内,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标准予以扶持,但前述扶持合计最高不超过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
(三)在新旧政策过渡期内落户的且未认定为总部的金融(类金融)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关于实缴资本、经济贡献等方面的实质性条件的,在扶持期限内,参照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落户奖、经营贡献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业务奖励等扶持。
(四)本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政策过渡期指自2016年1月1日(含)至2016年12月31日(含)。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本实施细则与《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优化细则”)的有序衔接:
(一)企业申请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扶持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对2020年1月1日(含)起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照优化细则规定执行。
3.注册或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申请其他奖励的,按照具体奖励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穗南开金融发〔2018〕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