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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

粤财法【2012】93号

来源:广东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2-12-27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7日以粤财法〔2012〕93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按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横琴工作,是指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受雇或在横琴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澳门居民,是指拥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所得,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是指对上述个人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和上述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的全额补贴。

第四条 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资金,分别由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珠海市汇总上报的审批金额和相关申请资料核定,并通过省级批复决算方式将资金下拨至珠海市财政局,再由珠海市财政局转拨至横琴财政部门。

珠海市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编报支出预算。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可享受补贴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横琴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出,也可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提出。

第六条 申请每年度办理一次,对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截止日为下一年度的630日。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申请表;

(二)香港、澳门居民永久性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相关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在横琴工作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务合同;

(四)横琴地税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香港、澳门地区税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应纳税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六)香港、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七)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请适用);

(八)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需提供临时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九)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申请适用)。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执行

第八条 横琴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并负责补贴的执行工作。

第九条 横琴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表述清楚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请审理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三)重复申请差额补贴的。

第十一条 横琴财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的,经横琴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横琴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横琴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珠海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珠海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将补贴的申请及支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并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存在骗取补贴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的补贴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申请审理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