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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6〕328号

来源: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07-15 

广州、珠海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旅游局,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

《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备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671


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日期

广东省(不含深圳)自20167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二、实施的离境口岸

首批选择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广州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九洲港客运口岸3个口岸实施,下一步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口岸。

三、退税代理机构

按照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国税局会商省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择优选定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作为退税代理机构。

四、办理退税场所

广州、珠海市分别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广州南沙港客运口岸和珠海九洲港客运口岸离境隔离区设置专用退税场所,并改造有关场所,配置相关设备,以满足退税业务办理需求。

五、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

暂定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照2%的手续费率收取服务费用。计算公式为: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海关验核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率。

六、退税商店选择

省国税局按规定程序开展退税商店的征集、备案和公布工作。

七、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选定和运行

省国税局按规定选定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关测试和培训工作,实现国税、海关、退税代理机构、退税商店之间的互联互通,以达到离境退税业务信息化管理条件。

八、海关验核工作

广州海关、拱北海关根据广州、珠海市推进工作的要求,按照实施离境退税政策业务需要,统筹安排人力、场所开展退税物品出境验核工作。

九、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小组,实行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有关工作事项。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纳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范围,及时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州、珠海市由市政府牵头,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经费保障。省有关部门实施离境退税所需的信息系统建设等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现有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口岸所在地所需的场地提供、退税场所、监管条件改造及相关经费由相关地市政府解决。

(三)宣传保障。省商务厅、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要利用招商活动、宣介会等形式开展退税政策宣传。有关地市要充分利用媒体、航空公司、旅行社等多种途径开展退税政策宣传。有关退税商店、口岸、退税代理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