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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横琴新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文件精神,统一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产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为规范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政府投资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企业投资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母基金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科学决策。政府层面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明确母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以及特定类项目的投资决策等;委托专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投资市场化子基金以及特定类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子基金运作按照市场化机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场化项目进行决策。

  (四)防范风险。对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管委会分管财政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社会事务局、基金管理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各1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即可生效,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区管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提请区管委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定母基金规模、落实母基金追加投入规模;

  (四)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子基金进行决策;

  (六)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特定类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七)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考核办法;

  (八)合理确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子基金时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九)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母基金的出资和监管工作,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请审议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考核办法;

  (三)负责提请审议每年度基金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负责提请审议子基金的设立和“一事一议”特定类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

  (五)区管委会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以及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拟订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本办法,对市场化子基金项目拟订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

  (三)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项目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并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

  (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为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母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政府投资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六)协调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重点投资于一体化区域旅游休闲、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医药卫生、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等产业以及一体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区管委会战略部署,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调整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外部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应约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横琴新区注册,因实际投资需要可视情况参投注册地在横琴新区以外的子基金;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向一体化区域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倍;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一体化区域项目;

  (四)政府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在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  母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缴规模的0.4%/年,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基金规模、市场收费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指标相应进行调整。子基金成立后在支付子基金管理费时,若该子基金同时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则不再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仅支付母基金管理费用或子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政府投资基金滚动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规定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母基金及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需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母基金银行托管报告,子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半年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银行托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做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6〕4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6〕46号)同时废止。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参股各类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重点投资于旅游休闲、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医药卫生、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等产业以及一体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领域。

  第三条  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母基金是政府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母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等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委托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五条  母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契约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横琴新区注册,因实际投资需要可视情况参投注册地在横琴新区以外的子基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七条  涉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收益让渡问题,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程序执行。


  第二章  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4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体化区域旅游休闲、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医药卫生、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等产业;

  (五)投资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需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等相关权力机构投票表决;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六)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之外的被投企业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横琴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横琴新区并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得迁出;

  2.注册在横琴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一体化区域(子公司净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除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5%/年,且对政府投资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三年以上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近三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成功投资案例指项目股权退出80%以上且退出部分回报率不低于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的,下同);

  (五)投资进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平均超过50%(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首支子基金除外);

  (六)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管理机构。


  第三章  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横琴新区政府重点发展领域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并购、夹层、PIPE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方式,子基金投资于此类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

  (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体化区域旅游休闲、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医药卫生、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等产业;

  (五)投资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20%,如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需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等相关权力机构投票表决。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六)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之外的被投企业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横琴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横琴新区并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得迁出;

  2.注册在横琴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一体化区域(子公司净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除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年,且对政府投资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近三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成功投资案例;

  (五)投资进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平均超过50%(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首支子基金除外);

  (六)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管理机构。


  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

  第十四条  为支持一体化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本细则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是指为解决一体化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针对相关项目设立的专项投资子基金。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用于支持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旧城改造、产业园区、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潜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评估筛选立项,项目实施方负责会同符合资质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计基金融资及管理架构,并募集其他社会资本;如涉及政府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规模依据相关项目实际融资需要确定,所募集资金应全部投入相关项目中,子基金存续期限依据相关项目建设期确定,子基金管理费依照行业惯例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设立并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关联方担任,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融资经验或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近三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经验,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管理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1个;

  (五)风险控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为项目实施方依法设立的关联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管理机构。


  第五章  特定类项目

  第十九条  特定类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受托投资项目、政府扶持的产业类项目、政府特定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其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特定类项目的投资决策,委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特定类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特定类项目应当主要服务于一体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发展前景广阔的创业型企业落户一体化区域,鼓励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二十条  特定类项目的投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原则上应着重防范债务风险,依据项目的投资性质单列考核,重点考核投资的社会效益。


  第六章  运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特定类项目运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发文(如会议记录文件)的指导下立项,对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对其投资可行性进行内部立项初审;

  (二)尽职调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通过内部立项的投资项目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或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决策:特定类项目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整理投资决策文件及尽职调查材料,包括外部尽职调查报告及合规性论证,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发文(如会议记录文件)落实投资决议,与相关方面开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署盖章,办理资金拨付,并进行投后管理;

  (四)投后管理:项目投后管理事项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且需在每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年度为每年5月15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投后管理报告。其中,以下事项需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权利:

  1.因再融资或股权调整导致股权稀释幅度超过20%的;

  2.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的;

  4.注册资本或合伙份额减少的;

  5.需要提交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审议并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20%以上的投资、负债、资产抵押、担保、资产转让等事项;

  6.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10%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支出和关联方交易;

  7.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债权或放弃具有重大价值的任何权利(包括权利请求);

  8.出现违反投资协议核心条款,导致涉及提前到期、清算、回购或违约赔偿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市场化子基金或项目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或随报随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或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申请指南自行申报。拟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申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独立对通过预审的意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具体事务,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子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社会公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对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项目或合作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或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完成各项法律文本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材料完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申报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50%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政府投资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投资基金罚息及同意政府投资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对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1%。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等两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投委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资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托管银行应当在横琴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与横琴新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托管账户需开立在横琴的分支机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协议。母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半年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托管协议,并根据子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相关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原则上应在横琴新区设有分支机构,托管账户需开立在横琴的分支机构。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

  第三十条  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80%以上实际到位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派的投委会委员或观察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本细则、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研究同意后对违反《管理办法》、本细则、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所称“钩回机制”系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50%)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管理办法》禁止的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因政府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政府投资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三十六条  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等行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的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以其对子基金的超额收益向满足本细则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在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且母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根据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项目的金额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具体如下:

  (一)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或等于母基金参股出资资金额度的150%而又小于200%,最高可将超额收益的4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

  (二)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或等于母基金参股出资资金额度的200%而又小于250%,最高可将超额收益的6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

  (三)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或等于母基金参股出资资金额度的250%而又小于300%,最高可将超额收益的8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

  (四)子基金投资于一体化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或等于母基金参股出资资金额度的300%的,最高可将超额收益的10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

  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分配方案。

  本条关于让利比例的相关规定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到期后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可决定是否修改或另行制定相关让利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修改或中止执行之前,本条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执行让利。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不适用于专项子基金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让利条件和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内容自行拟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为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如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存在第三十六条行为,或其他被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新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子基金。

  第四十八条  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五十条  除本细则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细则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大于”、“小于”则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不包含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相关办法详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7〕34号)。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