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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前海综合保税区仓租扶持的措施》申报指引

来源:前海管理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24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以下简称“香港专业机构”)。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且仍在有效期内。其中,香港发展局认可名册包括: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AACSB);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EACSB);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

  (二)不少于3名专业人士已在前海备案,且备案仍在有效期内。

  二、备案程序

  (一)受理形式

  1.香港专业机构资质备案为常态化申请;

  2.香港专业机构可采用线下、线上两种方式递交备案申请,具体操作如下:

  (1)线下受理方式为将纸质备案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至e站通服务中心(邮寄时,请在邮寄包裹上写明办理的业务名称);

  (2)线上受理方式:打开网页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登录,进行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搜索“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事项→点击该事项的“在线办理”,选择“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办事站点→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备案材料;

   3.香港专业人士可随企业同步备案,也可单独备案;

  4.备案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邮寄费等由申请人自理。  (二)受理窗口

  1.现场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邮寄受理地址:深圳市深港合作区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24号综合服务窗口,0755-36667613;

  3.线上受理网址:

  http://wsbs.sz.gov.cn/apply/ui/55385143841442114465000440313;

  4.业务咨询电话:0755-36667537;

  5.业务咨询邮箱:szqhbasq@qh.sz.gov.cn。

  (三)办结时间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均可向前海管理局提交异议申请表(见附件5),异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发送至业务咨询邮箱。

  (五)结果反馈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证书》;

  2.专业机构备案有效期与香港发展局公布的认可名册中的有效期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五年;

  3.《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证书》可邮寄至内地城市或香港地区,邮寄费用由前海管理局承担。

  三、备案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及备案授权委托书(附件4,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一份);

  2.已被香港发展局列入认可名册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即香港发展局发出的确认企业被成功纳入有关名册的信件;

  3.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专业机构派驻前海合作区执业的建设领域服务专业人士注册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2至4项材料应提供中文版本,并由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若备案材料原件为英文版本,请提供经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的中文译本及英文原件复印件。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及备案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一份)。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及备案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一份);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第2项材料原件应提供中文版本,并由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若备案材料原件为英文版本,请提供经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的中文译本及英文原件复印件。


  附表1: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资质对标清单

       附件1: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

       附件2: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

       附件3:专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4:办理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备案授权委托

       附件5: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公示内容异议申请表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