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批,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政策予以审批。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的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的服务范围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直辖市,举办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
三、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发〔2013〕47号)、《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执行,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政策予以审批。
四、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娱乐场所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管理政策予以审批。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种类和内容进行审核。
五、其它适用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从事上述文化领域经营活动,以及今后外国投资者在其他新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内投资从事上述文化领域经营活动,均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