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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2016年第5号

来源:国家濒管办      发布时间:2016-11-23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建设,积极探索濒危物种履约管理模式创新,深入推动内地与港澳履约合作,着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推出广东自贸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自贸区注册的企业;

(二)在广东境内口岸以自理或代理方式进报关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

(三)货物进出广东境内口岸。

二、具体措施

(一)简化许可程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直接向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 对港澳贸易

1)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2)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①以参展为目的进出口CITES附录Ⅰ、Ⅱ野生动物产品;

②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CITES附录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CITES附录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体除外; 穿山甲属Manis spp.、非 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犀鸟科Bucerotidae spp.、砗磲科Tridacnidae spp.除外);

CITES附录Ⅲ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CITES附录Ⅰ、Ⅱ和Ⅲ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2.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

1)出口

①非CITES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出口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Ⅱ猕猴(Macaca mulatta)和食蟹猴(Macaca fascicularis)的生物学样品;

③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石斛属植物(Dendrobium spp.)干花。

2)出口或再出口

①附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CITES附录Ⅱ蟒科(Pythonidae spp.)物种皮制二胡。

3)进口

①来源代码为“D”的CITES附录Ⅰ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活体;

②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石斛属植物(Dendrobium spp.)茎。

4)进口或再出口

①属加工贸易方式的CITES附录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CITES附录Ⅰ、Ⅱ、Ⅲ野生动物皮张及其产品(其中附录Ⅰ仅指来源代码为“D”的);

CITES附录Ⅱ羊驼(Lama guanicoe)、小羊驼(Vicugna vicugna)的毛、织物及其制品;

④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Ⅱ猴科(Cercopithecidae)物种的生物学样品;

⑤以参展为目的的CITES附录I、Ⅱ和Ⅲ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CITES附录Ⅲ木材物种及其产品。

5)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①人工繁殖所获的CITES附录Ⅲ花龟(Mauremys sinensis)、乌龟(Mauremys reevesii)、蓝孔雀(Pavo cristatus)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产品;

CITES附录Ⅲ鼬亚科(Mustelinae)物种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产品;

③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Ⅰ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及其产品,以及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蝴蝶兰属植物(Phalaenopsis spp.)、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s)、仙人掌科植物(CACTACEA spp.)、仙客来属植物(Cyclamen spp.)、天麻(Gastrodia elata)、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芦荟属植物(Aloe spp.)及其产品;

④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卡特兰属植物(Cattleya spp.)、文心兰属植物(Oncidium spp.)、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活体;

⑤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大戟属肉质植物(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猪笼草属植物(Nepenthes spp.)、瓶子草属植物(Sarracenia spp.)活体;

⑥人工培植所获的CITES附录Ⅱ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及其产品;

⑦以参展为目的的CITES附录I、Ⅱ和Ⅲ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二)放宽许可条件

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第 2 项相关内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除存在疑问或者应相关出口国、秘书处要求的情况外,不需要就境外 CITES 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核实确认。

(三)缩短许可时限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基础上,对办理本条第(一)款内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限予以进一步压缩。其中,受理时间上限由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二个工作日;审查决定时间上限由二十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

三、 承办单位

承办本公告所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业务的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广州办事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343

邮编:510173

电话:020-81720103

传真:020-81813695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121日起施行,由国家濒管办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