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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374号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15-12-09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构建与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围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为主线,突出特点,积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二)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在总结和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建立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及时总结评估,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三)坚持粤港澳一体化发展。发挥区位优势,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重点,扩大金融服务业对港澳等地区开放,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以开放创新带动粤港澳地区发展。

(四)坚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六)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七)深化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区内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八)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和资金结算平台,向自贸试验区和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区内要素市场交易提供人民币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服务。

(九)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根据需要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十)研究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集合投资等境外投资,办理与移民、捐赠、遗赠和遗产相关的资产转移业务。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一)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十二)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十三)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逐步统一境内机构外债政策。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十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十五)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可以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四、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十七)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区内个人从港澳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在区内购买不动产等支出。支持港澳地区个人在区内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十八)深化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业务合作。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应用于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金融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业务。

(十九)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金融市场对接。支持区内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香港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和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十)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区内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二十一)扩大自贸试验区支付服务领域、征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港澳资非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支持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征信机构和分支机构。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征信产品互认机制。改进征信机构业务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经营征信业务。

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二)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二十三)完善创新驱动的金融服务。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对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归侨、归国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创业项目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创新型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股权众筹平台、网络借贷信息平台、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合作。

(二十四)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港澳地区开放,促进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和港澳地区的互通使用。

(二十五)推动自贸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融资推荐机制。加快发展各类征信机构,推动征信产品在金融、经济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探索在跨境融资中引入信用评级机制。

六、风险监测与管理

(二十六)加强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的沟通,完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二十七)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区内机构办理跨境创新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资金流动,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二十八)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全面监测分析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九)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按照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