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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首创“选择性复裁”制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

来源:广东省自贸办      发布时间:2020-04-29 16:52:58 

  主要做法: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出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理念,立足中国国情,回应市场需要,创设“选择性复裁”机制,于2019年2月正式实施。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制定了与《仲裁规则》复裁程序相配套的《复裁指引》,明确规定选择性复裁的程序事项,增强复裁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该规则还就不同情形下的原裁决和复裁裁决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复裁裁决一旦作出,将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防止复裁权的滥用。另外,根据规则规定,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计适合的纠纷解决方案,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的最优组合。

  改革亮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的“一裁终局”带来的高效通常被视为仲裁的主要优势之一,但同时也是“双刃剑”,其在体现了仲裁高效的同时,也缺乏给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特别是对于重大案件,当事人往往更追求实体公正。在不少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事仲裁均不禁止复裁。为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分析和借鉴境外仲裁复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市场需要,在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内,率先创设“选择性复裁”机制。

  实践成效:2019年6月17日至2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应邀出席在马德里举办的拉美仲裁日研讨会,并向洲、拉丁美洲、亚洲、北美洲等区域的代表,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国际组织代表介绍深圳仲裁创新以及在中国首度探索制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2019年12月27日,世贸组织(WTO)上诉机构主席、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赵宏女士,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商事仲裁制度进行比较时,特别提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中的“选择性复裁程序”,认为该创新机制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选择。

  推荐理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推出的“选择性复裁”,是在国际仲裁领域又一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率先在中国内地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中率先推出这一机制,得到了业界的热议和工商界的欢迎,该创新也是2019年中国仲裁的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