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广交会多功能综合平台作用,促进外贸转动力调结构,培育竞争新优势,健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根据《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展览业惯例,对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展位使用和安排原则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除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以外的地市企业(以下简称各市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展位申请,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并报广东交易团备案;省属企业径向广东交易团提出展位申请,由广东交易团对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对外公示一般性展位使用安排情况。
二、展位评审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3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最近两年相关商品的平均出口额。上限为35分。
(二)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
企业基础分3分,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1-2分。如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广交会参展手册《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上限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省级部门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
(五)研发创新(10分)。
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上限5分。
(七)品牌建设(5分)。
获得广东省商务厅指导认定的“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计5分。证书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同时获得多项证书只计评分最高的一项。上限5分。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9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3分,最高计6分。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上限9分。
(九)其他(16分)。
在大会评定的出口产品设计奖(CF奖)中,每获得铜、银、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分别加0.5分、1分、2分,每获得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3分,每个展区最高计3分;
在大会评定的绿色特装奖中,每获得绿色奖或绿色展位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1分,每个展区最高计3分。自第120届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企业,从第二次不合格起计,每一次不合格扣1分,每个展区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企业近2年来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最高计4分。
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的增长,以及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最高计6分。
三、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五)评审标准相关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以及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展位退出机制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要求,根据广交会对各省交易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或广东交易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收回的参展展位可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者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质作为评审依据。
(二)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保持2年4届不变。
(三)本实施细则,由广东交易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