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官方微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广交会专题 > 通知公告

关于2015年广交会品牌展位重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贸易促进处      发布时间:2015-01-14 00:00:00 
各市分团(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各有关省属企业:
    广交会2015年品牌展位企业重评工作已正式启动。我团已于2014年12月11日下发《关于2015年广交会品牌展位重评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5年1月8日-30日
    二、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须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品牌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盖章确认,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展区(每个展区一式二份)报送所属市分团。请各市分团于2月9日前收集汇总各申报企业材料后送省团。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1月30日前直接报省团(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七楼716房)。企业网上申请操作指南请在易捷通首页下载查看。
    三、申报要求
   凡达到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必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企业在各展区申报的品牌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展区品牌展位下限,品牌展位不允许联营,且必须特装布展。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
    四、评审原则
   老企业达标审定、新企业择优评定。
   老企业是指2012年7月外贸司在发文(《关于公布<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的通知》(商贸促函﹝2012﹞118号)中确定的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但第112届至重评前主动退回全部品牌展位或因违规被大会收回对应展区全部品牌展位的企业除外。新企业是指除上述老企业之外的企业。老企业如申请非原定展区品牌展位,则视同新企业。(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
    五、评审标准
    品牌展位企业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请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评审标准,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其中所涉资质证明文件持有者名称必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属子公司授权情况的除外),有效期须在申请启动日之后,所涉产品范围或经营范围须与所申请展区相关。
    六、参展展品范围、展区对应的海关编码、老企业名单、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基地及企业等详见附件4-8,请各申报企业认真阅研,并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七、相关要求
    1.各市须认真审核本市所属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提交的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请在主要栏目注明中文,如: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注册地国家(地区)名称、注册机构名称、商标使用有效期等。
   3.企业申报材料按附件3“品牌展位评审申报材料清单”中要求的材料的顺序排列并装订好,并将无关资料剔除。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一式两份。
   联系人:黄思静 020-38819882,张菊清 020-38819181


     附件1-品牌展位企业评审申报条件.pdf



广东省交易团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