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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确定中央资金第三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5-05-13 16:32:13 

粤商务建函〔2024〕256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商务局: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工作部署,我厅经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了中央资金第三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名单与资金分配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名单及金额

  支持名单及金额(单位:万元)如下:广宁县(1000)、普宁市(1000)、佛冈县(1000)、连平县(1000)、遂溪县(1000)、高州市(1000)、惠来县(1000)、徐闻县(1000)、新丰县(1000)。

  相关资金从《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4〕71号)及省财政后续下达的2024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未使用的额度将予以收回。

  二、工作要求

  请有关地市督促指导行动县落实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12月31日前资金拨付率(拨付至项目)达40%的目标铺排计划,确保完成商务部年底前资金拨付率达30%的要求。

  二是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资金第三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211号),完善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做好储备项目的正式入库工作,加快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

  三是推动出台促进本地区县域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县域商业体系,促进县域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商务厅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