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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96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3-08-11 09:02:44 

刘裕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手续促进港澳企业到内地投资的提案》(第2023096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港澳企业是广东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推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粤港澳三地经济运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持续推动对接港澳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加大力度吸引港商、澳商在粤投资,支持港澳企业扎根广东、稳健发展。2022年,全省新设港澳企业8547家,实际吸收港澳投资1579.9亿元,逆势增长2%。今年1-5月,我省累计设立港澳企业4643家,同比增长50%,高伟光学、华生电机、力升树灯、忠信电子等一批标志性重点项目有序推进,成为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手续促进港澳企业到内地投资的建议,高度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部署要求,对于推动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和广东发展大局、促进在粤港澳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我们对此深表赞同,并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一、关于“放宽港澳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的建议

  制定外商及港澳投资特别管理措施属中央事权,地方层面主要是配合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向国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CEPA投资协议,积极推动港澳企业在粤投资享受国民待遇,为企业创造最良好的准入营商环境。

  (一)制定出台放宽投资准入配套政策。2018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修订版、《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开篇即提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具体措施,确保国家政策落实落细。

  (二)深入落实CEPA投资协议。对于提案中提到的“医疗机构限于合资”的问题,我省积极推动在CEPA框架下对港澳实施更短的负面清单,已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独资开设医疗经营机构。近年来,经省有关部门核准,香港医汇医务、澳门天大中医药等港澳投资者已先后在粤开设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同时,我省已基本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港澳企业在法律、会计、建筑等领域投资营商享受国民待遇。

  (三)加强政策文件规范清理。省级层面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符的规定及限制性措施清理工作,推动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取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标准制定、资金补助、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内外资不一致的政策措施,坚决破除外资准入隐形障碍。同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近年来已移出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及时制定发布操作指引、明确办事流程,并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事项办理工作。

  (四)争取国家层面扩大对港澳投资开放。我省以推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多次向国家有关方面建言献策,积极争取对港澳各领域投资开放。近年来,我们多次提出允许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分别制定实施更宽松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CEPA框架下对港澳扩大服务领域开放,得到了国家层面全力支持,部分开放性政策已顺利落地。今年5月,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做好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中扩大对港澳企业投资准入成为“重中之重”,国家层面已反馈将予以积极研究采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CEPA投资协议,依法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限制,进一步加强对与现行对外开放政策不符的文件清理工作,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港澳企业投资落户创造更大的便利。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探索取消放宽港澳投资者在金融、教育、电信、中医药等领域的准入限制,力争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等重大对外开放平台先行先试。

  二、关于“扩大资质资格互认范围”的建议

  职业资质资格互认属中央事权,由于涉及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社会环境、行业发展和专业评价等诸多差异,在各行业领域面临的情况和困难都不相同,需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分行业领域长期推进。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质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来粤便利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建立互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2019年11月,我省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对推进各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认可作出专门部署。《实施方案》是在充分研判国家政策、深入调研、逐个事项请示国家部委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的,在职业资格认可方面提出的9个领域10条具体措施已是现阶段省级部门所能争取到范围最广、程度最优且最现实可行的政策,是当前和下来一段时期我省推进职业资格认可的具体指引。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依托围绕“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等重大战略,细化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赋予的职业资格认可权限,在国家政策框架下更大力度地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在湾区内地便利执业。

  (二)先行先试推动国家部署各项任务在广东落地。截至目前,我省已推动在医师、教师、导游等8个领域,共3100多名港澳专业人士取得内地注册执业资格。在教培领域,落实国家向港澳居民开放内地职业资格考试的部署安排,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教师资格考点,83名港澳居民获得高校教师资格,81名港澳居民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在旅游领域,出台《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在珠海市横琴区执业方案(试行)》,在横琴组织10余期超600名港澳导游及领队培训,并颁发专用导游证。在建筑领域,推进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备案开业执业试点,香港28家企业和78名专业人才在住建部门成功备案。在规划领域,出台《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在我省备案后从事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此外,我省全面落实中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部署,推动制定首批“湾区标准”清单,涵盖食品、粤菜等23个领域70项标准。

  (三)深入落实对港澳律师服务业开放政策。对于提案中提到的“部分行业,包括法律行业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提出较多限制”等问题,已经有所突破或者解决。根据司法部有关港澳居民律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律师或者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成为其所执业的内地律师所合伙人。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国家相关政策在广东落地落实,越来越多的港澳律师所和港澳律师来粤执业,粤港澳三地律师服务业合作密切,成效明显。截至2023年4月底,我省共设立了15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1家粤港协议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100多名港澳律师派驻、受聘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26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在粤设立,派驻代表26名;205名港澳居民经批准成为内地执业律师,260多名港澳律师申领了执业证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先后有15名香港律师、2名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所的法律顾问。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向国家的请示沟通,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资质资格认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继续做好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等试点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资源便利流动。同时,大力推进湾区标准建设,以“湾区标准”研制、实施、推广为主要载体,加快推进标准互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有序推进湾区内技术规则的联通、贯通、融通。

  三、关于“放开港澳个体经营准入条件”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支持港澳居民到内地创办个体工商户,放宽港澳个体经营准入门槛。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既定工作部署,为港澳居民到广东申办个体工商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提供便利快捷条件。

  (一)明确港澳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2022年11月,国家正式颁布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其中明确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有限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也是一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人资格、承担债务范围和税务管理等3方面。有意在内地创业的港澳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放宽港澳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2003年CEPA协议签署后,广东即率先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商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此后通过签署CEPA补充协议,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逐步取消从业人数和经营场所面积的限制。同时,逐步开放行业范围至135项(不含特许经营),目前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已基本实现与内地居民同等对待。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实有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10666户,澳门居民个体工商户2607户。

  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既有政策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和调研论证,适时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政策调整建议,积极推动签署相应的CEPA补充协议,进一步扩大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支持港澳居民在粤投资创业。

  四、关于“简化港澳公证认证手续”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动商事登记简化版港澳公证文书和跨境信息化流转工作,推动港澳企业商事登记实现“一网通办”,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湾区通办”,务求为港澳投资者提供最高效便捷的商事登记服务。

  2021年2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落地的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34号),明确提出“营造公平便利的准入环境,推动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改革在大湾区复制推广”。截至目前,广东已有超过2.2万家港资企业使用“纸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涉港商事登记类公证文书“用证量”约占全国的一半。近年来随着粤港澳登记注册服务一体化水平提升,尤其是港资企业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逐步试点推进,我省率先在全国探索跨境公证文书跨境信息化流转,已有广州、深圳、佛山、江门、东莞、肇庆等6市先行落地示范,大大减轻了港澳企业负担和时间成本。自2023年4月1日起,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正式试运营,港资企业的商事登记公证文书率先实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跨境信息化流转,“纸质版变成电子版”。粤港澳大湾区继续引领投资贸易便利化,简化版公证文书将继续行稳致远。港资企业进入内地、投资湾区更便捷,将更好满足港澳同胞的期待。这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各领域有效合作、加快打造世界最好湾区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纵深推进“软硬联通”、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的生动案例。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登记服务,大力推行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加强市场主体信息跨境共享流转,进一步探索简化港澳投资者身份证明手续,为广大港澳工商人士和港澳居民来粤投资兴业创造更便捷有利的环境。

  五、关于“完善港澳企业投资服务体系”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做好港澳企业到内地投资的服务保障工作,近年来聚焦企业核心诉求、核心关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构建了全方位、宽领域的港澳企业投资服务体系。

  (一)完善政策支撑体系。省政府先后出台“外资10条”及其修订版、“稳外资12条”、“招商引资20条”等,从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强化用地用工保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等多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政策措施,支持外资企业、港澳企业在粤全方位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于2021年8月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聚焦吸引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从投资贸易便利、人才服务和员工培训、出入境和工作许可、外籍员工及家属停居留等层面对港澳总部企业予以大力支持。

  (二)加大统筹协调服务力度。省政府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研判调度会议、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等机制等,统筹推进利用外资和港澳台资工作深入开展。在联席会议机制下,我省组建省稳外资工作专班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遴选出包括18个港澳投资项目在内的超亿美元重点外资项目,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坚持定期调度、定期上门走访,面对面解读政策,对企业诉求形成台账并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解决。

  (三)优化港澳投资主体服务保障。在拓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方面,推动全面取消港澳人员在粤就业许可,超过20万港澳居民在粤工作。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政策落地,累计超过1500人次的港澳居民报考。支持港澳青年来粤创新创业,全省建成“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体系,累计孵化港澳项目2800多个、吸纳港澳青年就业达4100余人。在便利港澳居民生活方面,推动港澳居民及随迁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以及参加中高考的政策落地实施,推动“湾区社保通”政策落地,港澳居民在粤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累计达27.92万人次。 

  (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对港珠澳大桥、横琴、青茂等口岸实行“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居民凭电子证件只需20秒即可通关,大幅度提升了通关效率。推动实施“澳车北上”、“港车北上”,截至目前累计“北上”入境通关车次已突破19万辆次。持续丰富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现已初步实现粤港澳两地牌车辆“一站式”业务申报、跨部门数据交换共享、统计分析功能,目前平台各项功能运行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论证,深入了解港澳企业、港澳居民在粤投资创业的问题诉求,适时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港澳投资者到内地投资兴业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营造更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