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财函〔2014〕90号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第三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保持出口稳定增长,防范出口收汇风险,2014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支持内容
对向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所缴纳保险费(投保的业务已实施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 支持标准
(一)对珠三角地区的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5%的资助。
(二)对东西两翼和山区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3个地级市)以及台山、恩平、开平、惠东、龙门市(县)的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助。
(三)除上述资助标准外,对为成套设备和单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特险(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30%的资助;对为农产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及向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详见附件6)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
(四)对2013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的80%可获得财政资助并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五)对中型企业(2013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的80%可获得财政资助并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六)每个企业取得的资助比例不超过90%且总资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2014年度(第三期)资助期为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对发票日期属于上一期间但在本期缴款的,需提供已缴纳保险费付款银行水单。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资金申报。根据企业申请,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分类计算和汇总,于2014年11月8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审核,同时在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进行专项资金申报。申报具体填报详见《2014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填报说明》(附件1)
(二)企业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下提供);
(6)其他相关的材料。
2. 小微企业申报80%保险费资助所需材料:
(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投保银行水单(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材料。
3.中型企业申报“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80%保费资助所需材料:
(1)“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投保银行水单(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材料。
(三)资金审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进行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2014年11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商务厅。
(四)资金复核。省商务厅负责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进行复核,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经审核同意后,省商务厅在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单位)。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商务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2014年度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填
报说明
2.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企业投保明细表
4.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5.“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专项资
金申请汇总表
6.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4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财务处 邓大东 020-38819972
省财政厅外金处 刘雅丽 020-83170381
抄送:省财政厅(50),商务厅(50)。
[共印100份]
附件1
2014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填报说明
根据《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37号,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已缴纳保险费“的定义
《通知》支持范围中 “已缴纳保险费”指在资助期内(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出口企业实际缴纳且已获得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二、跨期缴纳保险费问题
上期已取得发票,但没有付款银行水单,未享受上期资助的企业,可在本期提交发票、付款银行水单等材料,享受本期资金资助。
三、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一)申请企业应在2014年11月7日前将第一批和第二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送达保险公司,同时将《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发至保险公司客户经理邮箱。省属及中央驻穗企业还需提供《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表》(电子版)。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汇总编制《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并于2014年11月8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定;省财政厅核定明细分配计划,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后,联合商务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送省政府审批。审批后,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 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投保企业。
四、申报材料填写规范
(一)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写
1.“出口企业名称”按申请单位的全称填写,该名称应与所附保险费发票抬头以及所盖公章名称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双方公章。
2.“出口企业编码”按进出口许可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海关编码填写,通常是以“44”开头的9位数字。
3.“工商登记机关”按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核发机构填写。如“工商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在“是否属于省属或中央驻穗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为“否”。
4.“投保时间”按资助期对应填写起止月份。
5.“投保金额”按资助期对应投保金额(美元数)填写。其中:“农产品投保金额”按资助期农产品投保金额填写。
6.“已缴保险费”按所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的人民币金额合计填写,农产品已缴保险费金额按农产品美元申报保险费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折算汇率以资助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美元中间价为准。
(二)投保明细表填写
1.“保险费通知书编号”按保险费通知书右上方编号填写,通常由“Q+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Q20141069001。
2.“保险费发票号码”按保险费发票右上方“发票号码”填写。
3.“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按保险费发票上日期填写,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原则上应在本申报期间内,如不在申报期间内但有合适理由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附上银行付款水单等证明材料;
4.“投保金额(折美元)”按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总申报金额”填写,如果是人民币金额的,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5.“应缴保险费“按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应交保险费金额”填写,如果是人民币金额的,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6.“实缴保险费”按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对应保险费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五、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其中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需一式四份,其余材料均为一式一份。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复印第一页即可。
(二)申请企业在递交上述材料时,须按上述顺序依次摆放并用A4纸装订成册(请勿使用硬胶夹套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有2014年9月及之前的,如有并确认在本申报期间内缴费的,需提供发票对应的银行缴费水单复印件。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附发票抬头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一份关于申请单位与发票抬头企业之间关系(含贸易关系)的书面说明;
4.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一份关于申请单位与所盖公章企业之间关系(含贸易关系)的书面说明;
2.检查申请表(一式四份)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法人代表是否已签名或已盖法人代表章;
4.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5.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银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帐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省属或中央驻穗企业还需检查电子版《收款账号信息表》上银行账号是否与纸质申请表账号一致。
(三)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七、中小微企业、农产品及新兴国际市场审核依据
2013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名单、2013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中型企业名单及其新兴国际市场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
考虑到出口企业按产品类别/买方国别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出运情况,保险公司也据此计算保险费,故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各农产品/新兴市场出口企业在本资助期内投保金额及申报保险费明细表,审核机构以此作为审核依据。
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详见附件6。
八、特殊问题说明
(一)对于审核过程中由于非出口企业操作原因而导致上一资助年度应享受未享受保险费资助的,出口企业应在资助拨付后1个月内,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保险公司汇总,经第三方中介审核机构确认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后,允许出口企业在下一资助期重新递交材料补申请资助。
(二)对出口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漏报申请或因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而导致实际资助减少的,不予补报。
附件2
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固话: 手机: | ||
企业海关编码 | 保单号 | ||
工商登记机关 | 是否省属企业或中央驻穗企业 | □ 是 □ 否 | |
2013年度出口额 | 万美元 | 投保时间 | 年 月至 月 |
投保金额 | 美元 | 已缴保险费 | 人民币元 |
其中:农产品 | 美元 | 其中:农产品 | 人民币元 |
大型成套设备 | 美元 | 大型成套设备 | 人民币元 |
新兴市场 | 美元 | 新兴市场 | 人民币元 |
申请资助金额 | 元人民币 | ||
企业开户银行名称(人民币): | |||
企业开户银行帐号(人民币): | |||
兹声明以上填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通过审核已缴保险费金额: 人民币元 其中: 农产品 人民币元 大型成套设备 人民币元 新兴市场 人民币元 第三方评审机构意见: 审核人: 日期: |
说明:1、企业名称及开户银行名称需填全称;
2、银行帐号应为申请企业接收资助资金的人民币开户银行帐号;
3、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企业、保险公司、第三方评审机构和省商务厅留存;
4、已缴保险费按所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的人民币金额合计填写,农产品已缴保险费金额按农产品美元申报保险费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写,折算汇率以资助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美元中间价为准。
附件3
企业投保明细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投保单位(公章):
序号 | 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 | 保险费发票号码 | 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 | 投保金额 (折美元) | 应缴保险费 (折美元) | 实缴保险费 (折人民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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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合计 |
附件4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海关编码 | 2013年出口实绩(万美元) | 应缴保险费 | 已缴保险费 | 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 申请资助金额 (人民币) | ||
美元 | 折人民币 | 折人民币元 | 占应缴保险费比例 | ||||||
汇总 | |||||||||
兹声明以上填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用于小微企业申请80%保费对应资助。申请资助金额(人民币)=应缴人民币保险费金额×80%。
附件5
“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海关编码 | 2013年新兴市场出口实绩(万美元) | 应缴保险费 | 已缴保险费 | 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 申请资助金额 (人民币) | ||
美元 | 折人民币 | 折人民币元 | 占应缴保险费比例 | ||||||
汇总 | |||||||||
兹声明以上填报内容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用于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 80%保费对应资助。申请资助金额=应缴人民币保险费金额×80%。
附件6
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名单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非洲 | 塞卜泰(休达) | 非洲 | 突尼斯 | 中东 | 科威特 | 拉丁美洲 | 伯利兹 |
非洲 | 加那利群岛 | 非洲 | 坦桑尼亚 | 中东 | 沙特阿拉伯 | 拉丁美洲 | 玻利维亚 |
非洲 | 梅利利亚 | 非洲 | 乌干达 | 中东 | 叙利亚 | 拉丁美洲 | 巴西 |
非洲 | 安哥拉 | 非洲 | 南非 | 中东 | 也门 | 拉丁美洲 | 巴巴多斯 |
非洲 | 布隆迪 | 非洲 | 刚果民主共和国(原扎伊尔) | 中东 | 黎巴嫩 | 拉丁美洲 | 智利 |
非洲 | 贝宁 | 非洲 | 赞比亚 | 中东 | 阿曼 | 拉丁美洲 | 哥伦比亚 |
非洲 | 布基纳法索 | 非洲 | 津巴布韦 | 中东 | 巴勒斯坦 | 拉丁美洲 | 哥斯达黎加 |
非洲 | 博茨瓦纳 | 非洲 | 利比里亚 | 中东 | 卡塔尔 | 拉丁美洲 | 古巴 |
非洲 | 中非共和国 | 非洲 | 利比亚 | 东欧 | 阿尔巴尼亚 | 拉丁美洲 | 开曼群岛 |
非洲 | 科特迪瓦 | 非洲 | 莱索托 | 东欧 | 保加利亚 | 拉丁美洲 | 多米尼克 |
非洲 | 喀麦隆 | 非洲 | 摩洛哥 | 东欧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拉丁美洲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非洲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非洲 | 马达加斯加 | 东欧 | 白俄罗斯 | 拉丁美洲 | 厄瓜多尔 |
非洲 | 刚果共和国 | 非洲 | 马里 | 东欧 | 捷克 | 拉丁美洲 | 瓜德罗普岛 |
非洲 | 科摩罗 | 非洲 | 莫桑比克 | 东欧 | 爱沙尼亚 | 拉丁美洲 | 格林纳达 |
非洲 | 佛得角 | 非洲 | 毛里塔尼亚 | 东欧 | 克罗地亚 | 拉丁美洲 | 危地马拉 |
非洲 | 吉布提 | 非洲 | 毛里求斯 | 东欧 | 匈牙利 | 拉丁美洲 | 法属圭亚那 |
非洲 | 阿尔及利亚 | 非洲 | 马拉维 | 东欧 | 罗马尼亚 | 拉丁美洲 | 圭亚那 |
非洲 | 埃及 | 非洲 | 纳米比亚 | 东欧 | 俄罗斯联邦 | 拉丁美洲 | 洪都拉斯 |
非洲 | 厄立特里亚 | 非洲 | 尼日尔 | 拉丁美洲 | 海地 | ||
非洲 | 西撒哈拉 | 非洲 | 尼日利亚 | 东欧 | 塞尔维亚共和国 | 拉丁美洲 | 牙买加 |
非洲 | 埃塞俄比亚 | 非洲 | 留尼汪 | 东欧 | 斯洛伐克 | 拉丁美洲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洲别 | 名称 |
非洲 | 加蓬 | 东南亚 | 孟加拉 | 东欧 | 斯洛文尼亚 | 拉丁美洲 | 萨尔瓦多 |
非洲 | 加纳 | 东南亚 | 文莱 | 东欧 | 乌克兰 | 拉丁美洲 | 苏里南 |
非洲 | 几内亚共和国 | 东南亚 | 印度尼西亚 | 东欧 | 立陶宛 | 拉丁美洲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非洲 | 冈比亚 | 东南亚 | 印度 | 东欧 | 卢森堡 | 拉丁美洲 | 特利尼达和多巴哥 |
非洲 | 几内亚比绍 | 东南亚 | 柬埔寨 | 东欧 | 拉托维亚 | 拉丁美洲 | 乌拉圭 |
非洲 | 赤道几内亚 | 东南亚 | 新加坡 | 东欧 | 摩纳哥 | 拉丁美洲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非洲 | 肯尼亚 | 东南亚 | 泰国 | 东欧 | 摩尔多瓦 | 拉丁美洲 | 委内瑞拉 |
非洲 | 卢旺达 | 东南亚 | 越南 | 东欧 | 黑山共和国 | 拉丁美洲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非洲 | 苏丹 | 东南亚 | 老挝 | 东欧 | 波兰 | 拉丁美洲 | 圣卢西亚 |
非洲 | 塞内加尔 | 东南亚 | 缅甸 | 拉丁美洲 | 博内尔 | 拉丁美洲 | 墨西哥 |
非洲 | 塞拉利昂 | 东南亚 | 马来西亚 | 拉丁美洲 | 库腊索岛 | 拉丁美洲 | 蒙特塞拉特 |
非洲 | 索马里 | 东南亚 | 菲律宾 | 拉丁美洲 | 萨巴 | 拉丁美洲 | 马提尼克岛 |
非洲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中东 | 阿联酋 | 拉丁美洲 | 圣马丁岛 | 拉丁美洲 | 尼加拉瓜 |
非洲 | 斯威士兰 | 中东 | 巴林 | 拉丁美洲 | 阿鲁巴岛 | 拉丁美洲 | 巴拿马 |
非洲 | 塞舌尔 | 中东 | 伊朗 | 拉丁美洲 | 阿根廷 | 拉丁美洲 | 秘鲁 |
非洲 | 乍得 | 中东 | 以色列 | 拉丁美洲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拉丁美洲 | 波多黎各 |
非洲 | 多哥 | 中东 | 约旦 | 拉丁美洲 | 巴哈马群岛 | 拉丁美洲 | 巴拉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