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招商引资事项)拟支持计划予以公示(见下表):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1日(共7天)。
联系人:外商投资促进处 邹宛玲,020-3881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