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2〕92号)有关规定,我省共有10家企业(名单附后)未在2023年3月1日前申请并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重新认定,现注销该10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及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应帐户。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广东省商务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