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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的通知

来源:对外贸易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3-08-20 00:00:00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商务部委托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审批。
  二、由国务院、商务部、科技部、国家贸促总会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境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贸促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冠以“中国”字样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