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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对外贸易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2-03-13 00:00:00 

各市分团(除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各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贸字【2008】116号),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交会各展区与海关商品税目对应表》(详见《细则》),现就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及安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及安排范围
  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范围维持不变(详见《细则》)。
  二、申报条件
  (一)凡达到《细则》中必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品牌展位。同一企业申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能多于4个。其中,企业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海关出口额按2009和2010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的平均值计算。
  (二)企业应在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范围内申报展位(详见《细则》)。
  (三)品牌参展企业不允许联营。
  (四)品牌展位必须特装布展。
  三、申报要求
  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6日,请各市分团尽快通知本市有意愿申请品牌展位且符合《细则》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市分团提交申报材料。请各市分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汇总并请评审本市申报企业资料(格式参照附件7),于3月26日前将预审表(一式二份)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交省团,同时发送汇总表电子版本至gdjyt716@163.Com
     省属企业按以上要求将材料直接报省团(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七楼716房)。
提请注意:
  1.各市须认真审核本市所属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提交的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请在主要栏目注明中文,如: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注册地国家(地区)名称、注册机构名称、商标使用有效期等。
  3.企业申报材料按《细则》“品牌展位的申报”中要求的材料的顺序排列并装订好,并将无关资料剔除。材料分展区进行申报,每展区一式两份。
  联系人:黄思静 020-38819882,成学洋 020-38819924   
 

附件:附件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pdf

   实施细则附件1-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协调管理商(协)会.pdf

   实施细则附件2-广交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pdf

   实施细则附件3-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pdf

   实施细则附件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A.xls

   实施细则附件4-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表B.xls

   实施细则附件5-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pdf

   实施细则附件6-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pdf

      实施细则附件7-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推荐企业预审表(各市分团、省属企业适用).xls  

   实施细则附件8-各展区品牌展位数量上下限.pdf

   实施细则附件9-广交会各展区与海关商品税目对应表.xls

   实施细则附件9之附表-广交会出口额统计剔除海关商品税目表.xls

   附件2-重要提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