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广东省商务厅 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代章)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2年11月29日
广东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建设现代流通网络的部署要求,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完善县域商贸流通服务体系,优化县域商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
(一)完善县城商业设施。打造县城商圈,鼓励引入大型商超,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引导商业街、步行街、美食街等改造提升,打造地域鲜明、环境整洁、服务完善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完善商业设施停车场配套。(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用地规划保障。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预留县域商业建设用地空间,保障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建设乡镇商贸中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拓展农村市场、开拓镇村网点,鼓励共建共享仓储设施。鼓励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圩镇集贸市场,实施美丽圩镇建设攻坚行动,改善乡镇消费环境。(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输出管理和服务,改造夫妻店等传统网点,发展新型乡村便利店。盘活现有邮政、快递、商超、便利店、电商服务站、益农信息社、助农服务中心、农村客运站点等末端网点资源,整合建设融合快递收发、代销代购等多重便民服务功能的农村便民服务站点。(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共建共享农村物流服务设施。推动乡村配送集约化经营,发展县域共同配送、集中配送,打造“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县域配送服务网络。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共建共享服务设施,提高村级站点可持续经营能力。(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末端物流服务节点建设。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取消不合理和不必要限制。推进“邮政在乡”工程,推动快递服务下沉农村,鼓励通过驻村设点、企业合作等方式,提升快递进村服务水平。鼓励在农村地区开展智能快件箱投递和开办公共服务站收投邮件快件,完善农村末端投递服务。鼓励商圈、步行街、商业街等建设公共仓配中心,推广公用快件末端自提设备。(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优化县域流通服务
(七)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化、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培育县域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经营模式,支持品牌连锁流通企业在乡镇和村庄开设服务网点。引导供销、邮政、快递和农村传统商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持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由总部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九)深化“一照多址”改革。支持有条件地区进一步放宽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食品经营除外);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省市场监管局)
(十)简化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鼓励拥有专属经营资源、自有品牌体系、拥有成熟经营模式、能够持续进行经营指导服务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县域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加盟。简化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优化申请程序,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省商务厅)
(十一)培育全产业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县镇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协办体系,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培育全产业链服务主体,建立区域性全产业链服务中心。打造供销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建设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服务示范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三、丰富农村消费市场
(十二)优化农村生活服务供给。鼓励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农村集贸市场、连锁便利店等完善商品品类和服务,提供符合消费需求的便民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网建设,推动光纤网络普遍覆盖,为农村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撑。(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三)促进农村便民消费。鼓励在乡镇新建、改建农村便民消费场所,在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建设居民生活服务设施,完善消费和便民服务功能。支持发展生鲜便利店,鼓励冷链保障的商品开拓农村市场,丰富农村居民消费供给。(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设县域综合汽车卖场。引导汽车销售渠道下沉,发展农村汽车消费市场。鼓励支持流通企业在县域设立汽车综合卖场,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方式,开展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丰富和便利农村地区汽车消费。(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县域文旅服务提质升级。加快广东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乡村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优质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参加重点展会节庆活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带动乡村特色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推介与销售。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提升一批文化和旅游特色村,推动建设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连片示范区,发展乡村民宿。(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增强农产品供给能力
(十六)丰富农产品供给。打造“跨县集群、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探索建设现代种业、加工服务、设施装备、数字农业等功能性产业园。培育现代渔业经济示范区,打造渔业综合生产体系。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参与收购产地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支持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区或消费体验馆,升级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集配中心、预冷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七)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提供电商规划、品牌培育、产销对接、大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优化提升服务内容。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逐步实现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县县通、镇镇通、村村通。(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八)打造粮油产购储加销全产业链。在肇庆、韶关、江门、汕尾、茂名、湛江等粮食主产区建设丝苗米现代农业产业园,布局粮油仓储物流和生产加工基地,打造珠三角和粤西临港粮食智慧物流园。优化销售网络,做强放心粮油品牌。(省供销社)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网络
(十九)加快发展产地市场体系。支持建设符合农产品集中上市需求的田头采买市场,完善物流、价格、信息等服务功能,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做好特色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打造,推进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认定与评价。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培育一批品牌价值超100亿元的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一批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在全省重要农产品主产地建设一批集仓储保鲜、加工包装、直播电商等功能于一体的田头智慧小站。(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二十)完善县域农产品流通网络。支持农产品主产区、重要集散地和主销区融入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推动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促进各级次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带动订单生产、以销定产、以价定产,推动农产品流通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设施共用共享。打造广东供销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络,发展标准化、订单化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
(二十一)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布局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推广移动式冷库应用,发展产地低温直销、流通保鲜保活配送业务。支持建设广东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络。鼓励加快发展同城生鲜配送服务,布局建设前置仓、分拨仓,配备冷藏和低温配送设备,提升冷链保障产品消费体验。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试点县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二十二)提高农产品流通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支持国资、供销部门采取入股参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升级改造农产品流通市场。鼓励政府部门、国资企业与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产品市场签订协议,明确市场公益性职责,持续增强应急服务和保供稳价能力。(省国资委、省供销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二十三)完善专业化农资农技服务网络。建立面向中小农户、运行高效的农资物流配送体系。布局建设农资农技服务网络,开展测土配方、统防统治、统配统施、飞防服务、田间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鉴定、信息服务等一站式农业生产服务。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利用。(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增强农资服务能力。面向小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机具租赁等社会化服务。(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
七、发展农村流通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五)支持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打造特色鲜明、基础牢靠、服务完善的供应链服务体系,布局产业链渗透和供应链延伸,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大型电商、供销、邮政、快递企业以县镇为重点延伸供应链。(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二十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通过直播带货、网红分销等新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支持标准化商品化包装,提高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推进特色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发展县镇村物流共同配送。鼓励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实现县镇村揽收和仓储服务共建共享。培育社会化农村物流服务企业,布局规划农村物流服务网点,提高服务网点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推动农村客货邮共享站场运力资源,共建运输服务网络,打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广东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精准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渠道,带动农民增收。(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二十九)完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蔬菜面积,推动蔬菜产销区域合作,促进季节、区域、品种结构均衡。稳定生猪产能,加快畜禽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冷链流通全产业链。发展深远海养殖,进一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满足消费升级、增强出口能力。培育农产品贸易新动能,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农业交流合作,支持农业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产业链。(省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和加强市场监管
(三十)推进县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完善企业失信主体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一)加强农村消费投诉举报处置。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农村消费投诉举报。积极发挥消费者委员会作用,加强农村消费纠纷受理调解工作。(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围绕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政策机制
(三十三)便利交通运输。探索珠三角九市(含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配送车辆通行证互认措施,便利城乡生活必需品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畅通农产品流通体系,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十四)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统筹用好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县域商业领域发展,将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做实做细项目库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服务,积极满足县域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结合县域商业实际使用场景,完善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开展抵押、担保及信用类小额贷款业务,为涉农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服务。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健全农业担保体系,加大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用,支持挂牌展示,对接资本市场,拓展投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六)强化指导考核。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分解细化任务安排。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相关指标体系,加强农村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统计工作,完善发布内容。(省委农办、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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