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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延长《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5-03-21 17:42:3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口规字〔2020〕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3月22日。



  广东省口岸办

  2025年3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海事局,广州、深圳、珠海边检总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口岸办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