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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调节处      发布时间:2016-03-29 14:44:00 

粤商务秩字〔20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2015年9月8日


  附  件

广东省商务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商贸领域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省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市场稳定,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商贸流通领域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或商品脱销、滞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省商务厅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省商务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省商务厅相关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三)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省商务厅相关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划分为省级(Ⅰ级)、市级(Ⅱ级)和县(市、区)级(Ⅲ级)三级。

  (一)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1. 在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 在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 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1. 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省商务厅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商务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处室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市场秩序与调节处、市场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同志及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与调节处。

  第六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有以下职责:

  (一)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二)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

  (四)研究、落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以下职责:

  市场秩序与调节处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冻猪肉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市场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预报市场异常情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负责做好当地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预报市场异常情况。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依托商务部建立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按商务部有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省商务厅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条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3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橙色预警警报对应于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企业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经核实确证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省商务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视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警报。

  如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省商务厅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视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并向省政府、商务部报告。

  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省商务厅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并向省政府、商务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并遵循以下响应程序:

  按照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省商务厅组织协调,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属于Ⅲ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时,省商务厅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发生Ⅱ、Ⅲ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级、县(市、区)级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收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省商务厅通报。

  (二)信息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报送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三)信息处理。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章  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事发后可相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企业供应链采购。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和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二)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三)动用储备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市、县(市、区)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县(市、区)级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省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第六章  应急结束


  第十六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商务厅,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并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广东省商务厅组织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