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稳外需、保市场、保民生的要求,结合2009年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8号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限制“两高一资”的原则,经对现有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及申请新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现就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及生皮进口数量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鉴于8号公告中列名的173家企业已停产、倒闭、未取得环保考核合格证明或不再开展相关业务,取消其生皮加工贸易资格(附件1)。这些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允许其在批准范围内完成相关业务,不得延期和增加数量。
二、对8号公告中已列名的55家正常开展业务的企业,根据进口实绩及需求,合理增减其生皮进口数量。
三、对21家申请新增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且已取得环保考核合格证明的企业,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并参照其一般贸易进口实绩核定相应的生皮进口量。
调整后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共计76家(附件2)。
四、请各地商务、环保、海关等部门严格按照调整后的企业及进口数量进行管理,不得超范围批准和备案。对于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企业,立即取消其《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停止其加工贸易资格。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报环保部和海关总署。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环保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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