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官方微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资质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产业司      发布时间:2009-08-13 00:00:00 

商办产函[2009]133号 


山东省、广东省、青岛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近期,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工作组对已获得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资质的企业和新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加工能力、生产规模、检测能力、意向合同、研发能力等方面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现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调整如下:

  一、取消以下6家巳倒闭或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资质:

  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普迪电子厂

  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汤姆逊多媒体(东莞)有限公司

  山东华东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桃园电子有限公司

  二、赋予以下6家综合条件较好的企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资质:

  东莞嘉财电业制造厂

  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新劲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速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三、同意伟创立制造(珠海)有限公司开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业务,同时取消伟创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资质。

  请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每半年向商务部(产业司)报送一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出口情况,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和海关总署(加贸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00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