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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布时间:2006-11-03 09:28:23 

进出银[2003]472号


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各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借款人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所需资金。

  第五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三)借款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

  (四)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资金需求核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为1至3年,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第八条 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外汇贷款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人近3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当年出口计划及已签订的部分出口合同;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报告;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审批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贷款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等有关手续。

  借款人须严格按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贷款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六章 贷款退出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实行贷款退出机制:

  (一)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往来中发生违约事项,或存在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贷款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对实行退出机制的贷款,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一次性退出。借款人一次性退出确有困难的,在加强担保措施、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可逐步退出,并核减其贷款金额。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借款人、担保人应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指定代理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资金划拨、收结汇和本息偿还通过该账户进行。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报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使用情况、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业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等,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