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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6-11-03 15:32:57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科技兴贸行动规划》、《科技兴贸 “ 十五 ” 专项计划》、《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等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特别是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 [2003]92 号文转发的商务部牵头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初步建立了我国科技兴贸政策体系框架,主要体现在资金扶持、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便捷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

  (一) 在资金扶持方面: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创新,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从 2003 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 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 年版)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 2003 年 12 月出台的进出银发[ 2003 ] 472 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 100 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 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 2004 年 7 月出台的商技发[ 2004 ] 368 号中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 年版)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 “ 绿色通道 ” 支持,对符合承 保条件的客户,争取 5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 3 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四) 在便捷通关方面:原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于 2001 年 7 月 12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接着又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令发布了《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2004 年 3 月,海关总署为落实《若干意见》出台新措施:各地海关为出口额高、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对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

  (五)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 2003 年 12 月,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 2003 ] 482 号:质检总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到 2004 年底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可达到 2000 家。

  (六) 为促进我软件出口,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18 号)、《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 外经贸技发第 680 号),出台了一些发展软件产业,促进软件出口的优惠政策,如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参加 GB/T19000—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 CMM 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软件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七)在出口退税方面: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 97 种 HS8 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 17 %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 15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