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产字[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亍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民营企业投资采购决策权,鼓励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民营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营企业国际采购机电产品,如不能达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九条的要求,但符合“采购资金中不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财政性资金或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采购的机电产品为自用用途,有关项目审核中财政等主管部门未明确批复应当进行招标采购“三个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二、民营企业根据国际采购需要,可以向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咨询机电产品国际采购的有关市场信息;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服务指导工作。
三、民营企业自主选择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招投标行政监督,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为民营企业开展招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良好环境;其中中标产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的,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进口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