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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企业试行网上申领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外经贸厅      发布时间:2002-07-30 00:00:00 

粤外经贸管字[2002]10号


省各市经贸公司、各市外经贸局、顺德市经贸局:

  根据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在广东全省进行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配额计函[2002]28号),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的推广工作,决定扩大我省企业网上申领试点范围。现将有关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我厅全面受理推广企业网上申请。要求本省所有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在网上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含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继续受理企业递交的纸面申请。

  二、企业须认真阅读《用户须知》(附件1)和《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附件2),并按照有关的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附件3)。

  三、企业将填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上报我厅贸管处(714、716号房),我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企业获得批准后,可以向外经贸部国富安公司汇款(汇款帐号等资料见《用户须知》)。

  五、我厅在收到外经贸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国富安公司寄来的电子钥匙后通知企业前来领取。并对领取钥匙的企业核对领取人身份。领取钥匙的企业须在《领取确认书》上签字。同时领取的还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培训教程》(光盘)和发票。

  六、我厅受理企业通过网上递交的申请。企业凭打印的申领单(加盖公章)领取出口许可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暂时凭打印的申领单(加盖公章)及有关资料领取。


  附件:1、用户须知
     2、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
     3、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用 户 须 知


  1.请用正楷字填写"电子钥匙申请表",登录许可证申领系统的用户名不能超过8位。

  2.签署责任书。用户在正式递交申请之前请仔细阅读"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并在责任书上签名。一旦递交则视作承认并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下列文件交到当地外经贸厅许可证签发机构,接受审批。

  需提交的文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若审批获得通过,企业将接到审批机关的通知。

  5.审批机关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传真给国富安公司(传真号码:010-65198411)。

  6.企业需向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简称"国富安公司")支付电子钥匙费用。

  (1)费用标准:每个电子钥匙价格由物理Key(¥150.00)和数字证书价格(¥200.00)组成,每个电子钥匙的价格为¥350,其中Key为一次性费用,数字证书为年费用。

  (2)汇款资料:

  * 账号:0200059009024509383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开发区分理处

  * 单位名称: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7.企业将汇款单传真给国富安公司(传真号码:010-65198411)。

  8.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9.国富安公司收到汇款单传真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客户完成证书制作工作。

  10.国富安公司将制作好的电子钥匙、安装使用光盘、发票及电子钥匙领取确认书三联单特快专递给审批机关。

  11.审批机关通知企业领取电子钥匙、安装使用光盘和发票。

  12.企业须签署确认书三联单。企业、审批机关及国富安公司各留一份。


GFACA企业证书申请责任书


  GFACA企业证书是用于标识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的企业身份。为确保数据传输网上作业中,能正确标识企业身份,GFACA认证体系提供为企业(以下称用户)发放企业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服务。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程:
一、GFACA认证体系的CA中心(以下简称CA中心)发放的用户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 / Intranet/ Extranet)上标识个人身份,各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用户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CA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须使用CA中心认可的软件。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CA中心认可的软件列表在http://www.gfapki.com.cn/ 网站上公布。
三、CA中心委托各受理点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点的规程办理手续。CA中心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点的地址。在通过受理点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的介质和证书取用的密码信封。
四、CA中心及其受理点在进行身份认证时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CA中心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CA中心设备故障、线路中断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CA中心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CA中心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力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六、CA中心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用户举报并经确实,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在CA中心网站发布的CPS。
七、随技术的进步,CA中心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中心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如果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用户或他人损失时,CA中心负责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数字证书申请时发布的CPS。
九、用户在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CA中心签发证书错误,因而使他人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十、用户应当妥善保管CA中心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负责一切责任。
十一、如发生第十条情况,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废除数字证书。废除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CA中心在接到受理点的废除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除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十二、用户如果需要改变CA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密码时,应到受理点办理更新手续,更新手续遵循各受理点的规定。在更新生效之前,原数字证书发生的一切责任仍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三、用户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用户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CA中心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四、CA中心对于下列情况之一,将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1.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2.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3.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4.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5.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6.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CPS或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法律或政策的要求GFACA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十五、如果用户死亡或单位解散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申请证明,向CA中心请求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除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除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六、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注册机构权利、义务时,CA中心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用户及注册机构。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废除证书的,应当于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十四日之内,向CA中心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依本协议书修订所引起的变更的权利和义务。
 
若同意以上条款,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