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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6-05-09 00:00:00 

粤府办〔2016〕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5〕1号)要求,省政府选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国资等9个部门,以及汕头市及濠江区、惠州市及惠东县、韶关市及南雄市、揭阳市及普宁市、茂名市及化州市为试点,开展编制纵向权责清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2866项,其中行政许可230项,行政处罚862项,行政强制83项,行政征收19项,行政给付74项,行政检查270项,行政指导205项,行政确认92项,其他职权1031项。按事权归属层级分,包含省、市、县分工实施的共有事项1746项,省、市分工实施的共有事项265项,省、县分工实施的共有事项10项,市、县分工实施的共有事项259项,省级独有的事项472项,市级独有的事项67项,县级独有的事项47项。对涉及两个以上实施层级的事项,逐项具体明确了每个层级的权属划分。

  各试点部门和地区要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纵向权责清单,参照本清单行使职权,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纵向权责清单未明确而应由本级政府管理的职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责任分工,理顺纵向权责关系,为全省探索积累经验。其他部门和地区要积极借鉴试点部门和地区的做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层级政府部门间的权责关系,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附件: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发改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民政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财政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交通运输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农业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商务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