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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年5月5日


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推动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扩大企业投保面,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出口结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投保企业按其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商务厅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专家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专家评审、省商务厅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审核方式、资金拨付等。

  第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商务厅组织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申请专项资金,通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保险公司核实后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企业所属地区、企业规模、投保项目等因素,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申报企业(单位)数量、资金规模等情况,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参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应在管理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按规定组织市县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商务部门及省属企业(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