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以及国际形势变化影响下,印度的贸易投资政策大幅调整,包括修改外国对印直接投资规则、计划对产品设置更高的贸易壁垒、提高进口关税等,对我省与印度的经贸合作造成一定影响。为帮助我省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我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作用,省商务厅联合省司法厅于8月13日举办“印度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商务法律服务沙龙,邀请我省熟悉涉印投资贸易业务的涉外律师现场辅导,并与企业面对面交流。这场沙龙是省商务厅、省司法厅今年联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活动之一。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黄雪杉律师从新设公司注册、并购投资、知识产权、税务缴纳等四个方面介绍了当前投资印度需注意的事项,并给出风险提示和建议。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滕海迪律师重点介绍对印度出口风险防范问题,包括印度对华贸易新政,当前出口的主要风险(价格、运输、货物清关),涉印争议解决等。
参与现场交流的律师嘉宾还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闪涛律师、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莫海波律师、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围绕企业提出的资金汇入、产品认证、专利侵权、劳工签证、海关检验、争议解决等实际问题,与会律师进行了细致、专业的分析和解答。
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会进一步搭建和创新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我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作用,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克服贸易投资遇到的困难,积极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应对,助力我省外经贸事业高质量发展。
【热点问题】
问题1:近期印度的贸易投资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哪些限制措施是主要针对中国企业而作出的?
莫海波律师:限制措施主要分为普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新政策以及针对某些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措施。所谓的外商投资新政是指印度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DPIIT)于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FDI政策的通知。印度的外商投资制度类似我国的负面清单制,除了特定行业需要审批以外,其余的都属于“自动审批路径”,即无需外资准入审批。此次的政策修改将在地理上与印度接壤国家的FDI从“自动审批路径”全部改为“政府审批路径”。地理上与印度接壤的国家为中国、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等,由于其他国家在印度投资金额极小,所以受影响的主要是中国企业。该政策不但适用于新设公司,增发以及并购等投资行为同样适用。直接造成的影响为投资审批速度慢,获批的不确定性增大。
另外,印度的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也针对中国企业投资活动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主要包括:1.印度公路及公路运输部表示将不允许中国公司独资或者合资参与该国高速公路项目;2.电力部门将要求印度企业从中国进口电力设备和部件应得到政府许可;3.财政部要求凡与印度接壤国家的企业,在参加印度公共采购项目招标之前,须向DPIIT登记,接受安全核查;4.信息部门出台措施封禁中国的数十款APP。
为应对该等措施,一方面,我们建议中国企业首先应该冷静观察,注意最新的政策,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加强与印度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该等政策和措施出台的背景主要是疫情及边境冲突,印度政府宣传口径表述为临时性的措施,随着两国关系的缓和,该等政策有可能会逐步取消。另一方面,建议企业必须要坚持合规底线,不可贪图短期的便利采用印度当地人士代持或通过在新加坡等国设立公司等规避该等政策,目前印度FDI新政策明确规定要穿透审查,这些方法不能达到绕开新政的目标,反而徒增合规风险。
问题2:我公司生产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在印度本土为BEE星级强制能效认证产品,印度政府目前正内部商讨是否针对电热水器推行BIS强制认证(印度国标),如果强制认证,中国厂家需要提前申请此认证方予允许出口到印度。请问如何防范和应对国标认证的风险?
王燕律师:根据印度的法律规定,印度效能局(BEE)要求每个涉及能效的产品都要认证并标注能耗、效能等以方便消费者选择;同时,根据2000年的法案以及2016年的规定,印度的标准局(BIS)的认证是给电子产品是否符合其制定的证明,同时BIS还有一个给予外国制造的认证体系(FMCS),在此体系下,外国制造者可取得认证表明产品是符合印度标准的。和BEE的强制认证不同,BIS是根据自愿进行认证的,但某些特定的有强制性质量标准的除外,在进口时,必须要有认证才能合法销售。就目前而言,电热水器不在BIS的强制认证表中,所以无需认证,但也不排除随着BIS列表的调整被纳入强制认证范围,因此考虑到长期的销售计划和认证时间较长的因素,从风控的角度考虑可以预先做好BIS的认证。
问题3:我们公司目前因为疫情导致印度政府要求我们强行关闭公司,一些本地订单没有办法及时交货,我们能否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作为抗辩解除合同?我们不清楚对于新冠是否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黄雪杉律师:印度法下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条文,也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只有合同受阻的理论,但因为双方对不可抗力有合同约定。那么具体要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列举是否包含瘟疫、传染病等词,或者可以推断出包含该事项。新冠病毒在印度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受影响的一方如需援引需要举证证明,例如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合同中列举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新冠病毒是否与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影响方是否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问题4:由于疫情影响,我公司出口印度的设备停留在海关一直没有清关,之前也经常发生货物在海关滞留的情况,且基本是每箱货物都要开验。请问印度的通关政策还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闪涛律师:据了解,6月下旬开始,印度港口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货物暂停清关工作,已经完成清关的货物需要重新进行检查,这一举动被认为是印度政府对所有来自中国货物的限制。但此举对严重依赖于中国上游产业链的印度工厂的正常生产带来巨大伤害,多个行业协会纷纷向上呈请,迫于压力,印度海关已从7月1日开始对来自于中国的积压的货物开始进行清关工作。所有在6月30日之前提供了清关资料的货物都将在本轮进行通关,并且不需要对所有货物100%查验,但是对于6月30日之后提交入港报关单的货物可能不再受理。由于印度各港口在疫情封锁期间积压了很多的集装箱,100%查验也不大现实,建议出口印度的企业及时关注印度海关发布的通知公告,尽可能避免因海关政策变化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关风险。
另外根据印度海关要求,海运进口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和海运出口货物运出印度港口适用新舱单政策,所有进入印度的集装箱应填写海运进口舱单(Sea Arrival Manifest-SAM),具体要求包括:1.海运抵达舱单(SAM)必须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外国停靠港之前向印度海关提交;2.所有出口至印度以及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6位数的HS Code;3.所有出口至印度的货物,若收货人/通知人为真实进口商,则需显示其进出口号码(IEC)在提单收货人/通知人处;若收货人/通知人为货运代理,则需显示其永久账号(PAN)在提单收货人/通知人处;4.所有出口至印度的货物,必须将货值及币种(币种建议为美金)填写在SI备注栏中,具体数据需根据发票金额填写,否则将会影响货物在目的港的清关事宜;5.需提醒货主注意的是,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是被允许的;但印度海关只允许30天堆放,若进口商不申请延期,货物将被拍卖或弃货。
问题5:如果在印度发生贸易投资纠纷,请问应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是否有提供救济措施?
滕海迪律师:企业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建议选择仲裁的方式。印度的法院系统程序较慢,没有审限要求,一个案件审理5年以上都是非常普遍的。如果已经产生纠纷,及时聘请中国有涉外能力的律师初步审查争议的内容,请印度当地律师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预判一下这个案件的解决方式,考虑以打促谈,商业谈判与法律程序同时推进。
进入程序以后,需要找有涉外的律师与当地律师一起协商策略,特别是所有证据,应当由中国律师先行把关,对英美法系程序中的证据开示阶段可能的后果进行预判,特别是有一些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得出境,也需要合规。
对于案件,及时判断可能的结果并提出和解方案,在司法机构主持下和解,合理的和解方案有助于争议解决。中国驻印度使领馆的人员有限,中国企业在外产生的经济纠纷一般是建议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可以考虑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争议出现的时候,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方法。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补贴保险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在保险范围内。
问题6:我们在印度投资的公司已经注册下来,但目前中印关系敏感,我们不知道接下来是否需要注资?我们已经提交印度央行要求的资料,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黄雪杉律师:贵司是否要注资取决于未来公司在印度的市场计划。若不急于推进市场和相关项目,可以暂缓注资,如贵司实缴资本设定不高的情况,延迟注资一般不会产生过高的罚金,根据实践,一般罚金数额是实缴资本的千分之一(延迟注资六个月内)。若公司希望尽快在印度布局,则需要让本地代理积极地去推进该事项,但在疫情之下,印度政府包括央行的手续均存在延迟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观察目前的政策和审批动向。
问题7:请问印度的用工环境如何?对劳工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有哪些?
王燕律师:我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在印度当地律师陪同下,走访了当地经营了十年以上的两家中资企业,通过考察,发现印度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整个劳动法律体系是按照分级、分层和分行业进行规制的,在经理层面是雇员关系,雇佣关系相对平等;在普通工人层面是受保护较多的劳动关系。此外还有受到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的劳动法案;法律规定众多且庞杂,仅全国性的规定就有70多个;同时印度外部工会组织强势,企业内部劳工如加入外部工会组织,将对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另外在印度有多种宗教共存,当地员工信仰受到严格保护,也是人力资源管理需考虑的因素。
问题8:在印度发生贸易投资纠纷时,很多时候印度当事方都要求在印度进行仲裁,适用印度法律。对于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仲裁和诉讼有没好的建议?是否应该首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莫海波律师: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判断仲裁还是诉讼更合适。如果考虑纽约公约的因素,就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在印度执行的角度思考,包括对仲裁规则的熟悉程度还是仲裁语言的便利性等因素,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应更有利于中国当事方。
若外国当事方不同意在中国进行仲裁,则建议选择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第三地进行仲裁,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我们理解对此印度公司接受度也比较高。
不必一概而论地排斥在当地进行诉讼,若中国公司作为被告且在当地没有资产,即使对方赢得了诉讼,在缺乏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情况下,对方获得印度法院的胜诉判决在中国也很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反之,中国公司若在印度获得胜诉则可以有效执行对方在印度财产。
(以上视频及问答资料仅代表主讲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正式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