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须知
(一)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中“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三)许可证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报关数量与申请量不符的,应撤销原证后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如许可证证面数量与报关数量不一致,而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未报关车辆将无法再次申请许可证。
(四)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
(五)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不予发放新的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注:系统将自动关停)。
(六)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二、申请材料
企业凭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出口许可证申报系统”在线申请,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加盖企业公章),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须签注“转让待出口”。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四)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如出口目标市场无准入标准,也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模板见附件)。